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应届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及成人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工程技术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经各分委员会批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四)其它原因学院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高中起点本科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数达8门(含)以上者,专升本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数达6门(含)以上者;

    (二)必修课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外语测试成绩不合格者;

    (四)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五)毕业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六)其它原因学院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积,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环节考核,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基础理论课一般为二至三门,专业学位课一般为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在学期间学位课累计3门次考试不合格(含重修、重考),按《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术型硕士生答辩委员会由5至9名(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人数应为单数,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并聘任其中一位具有教授职称的答辩委员担任主席,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专业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由5至9名(必须有一名专家来自企业),人数应为单数,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并聘任其中一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答辩委员担任主席,校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允许毕业,但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

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四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学位时,应提交学位(毕业)审批材料,主要包含:《研究生个人学习计划及成绩登记表》、《硕士生基本情况及答辩申请表》、《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攻读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审批表》。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全面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相应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缓授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七条  在审核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受理或缓议:

    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规定程序的;

    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的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不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弃权票按不同意票计数);

    没有完成毕业鉴定的;

    已发现有违法违纪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第十八条  关于缓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可以做出缓授学位的决定,票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在决议书中应写明情况和结论。

    (一)关于缓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

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可作缓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的决定: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改正错误表现的;

2.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它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呈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关于缓授学位,允许重新申请答辩。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可做缓授学位,允许在规定限期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

2.分委员会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重新答辩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并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批准。

缓授学位,修改论文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十九条  在审查学位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到标准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五)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二十条  撤销学位

(一)审议范围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本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事实的。

(二)审议程序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由研究生学院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撤销学位者予以通报公布,并在一周内通知研究生本人。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并对授予学位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原《石家庄铁道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